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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院履勘筆錄,關係人即借款人許○顯持鑰匙會同執行人員進入2378建號建物,屋內僅有基本家具而無任何其他生活物品、無水電、明顯為無人居住之狀態,關係人稱房屋目前無人使用。本件標的屋內挑高4.5公尺,有夾層格局,為二房一廳一衛一陽台,地下停車場為機械式停車位,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停車位編號為3號,本件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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