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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承租人陳O綾之配偶在場,其等均稱租賃契約同前案(指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7703號事件)提出之書面所示,有機械式停車位,位於B1─50號,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惟第三人陳姿綾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終止(但尚未確定),倘前開終止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經異議後遭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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