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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件房屋(3369建號)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為債權人與其女兒曾O慧,債權人稱,系爭房屋目前由其與女兒及兩位孫女居住,有一坡道平面停車位位於B1;後終局執行再赴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系爭房屋目前仍由其與家人占有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居住在內,債權人非為其占有該房屋,且於查封前已占有,故房屋拍定後不點交,另停車位因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謄本中,無從確認,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亦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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