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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院113年12月10日履勘筆錄,警方稱1718建號建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屋內隔作分租套房使用,有3間套房、3間雅房,共6間房,另有2間廁所,無漏水;其中4號房承租人為第三人卓先生、2號房承租人第三人陳先生稱其5年前即居住在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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