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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不動產查封時,大樓管理中心確認該屋出租予潘○巧,後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由潘○巧承租使用,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及住宅租賃契約書可稽。現查封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 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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