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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社區管理員稱目前由債務人自住,停車位目前出租予社區其他住戶停放車輛;又債務人雖於113年10月16日具狀陳稱建物已租予第三人,然於本院查核期間,復於同年12月4日具狀稱均已令第三人搬離,再無使用借貸或租賃關係等語。本件拍定後停車位不點交,其餘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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