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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113年9月12日到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徐○東及債務人周O偉在場,第三人徐○東在場稱:二人已居住於此3年,其係向債務人周o偉承租。另依債權人提出之本院前案資料,租約之租賃期間係自110年2月10日起至130年2月9日止。因第三人非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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