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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8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12月2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汪○發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共有11個車位,均未出租,其中B2之59號及B3之3號、4號車位,經第三人現場指出位置,但車位上無編號。嗣債權人陳報B2之59號有車位編號,B2之66號無停車位編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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