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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羅○升在場,據其稱係由其女友向債務人於112年10月間承租。前陽台改為室內客廳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有一分管車位,編號B2-B033平面車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履勘時,在場人蘇○仁到場開門。系封房屋已為空屋,無人居住之狀態,債權人之代理人當場電詢債務人稱本件房屋已無出租情事。在場人稱屋內之水冰箱及洗衣機,前承租人近日將搬走遷空。故拍定後視現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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