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
本院至1426建號建物(四樓)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四樓目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另3894建號建物(頂樓增建)雖於查封前已由第三人承租, 但於查封後租期已屆滿,無民法第451條不定期限規定之適用,該建物依現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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