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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為其使用,目前為空屋狀態,建物無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等語,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及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拍定後點交。(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0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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