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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113年5月28日至現場查封時,係出租予第三人蔡O龍占有使用,租期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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