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96.8
本件739、891建號建物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另相對人王俊豪稱本件標的屋內曾有燒炭自殺之情事、另非為海沙屋、非輻射鋼筋屋、非受有火災損害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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