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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系封房屋位於「海中天社區」,經開鎖進入後,屋內客廳堆積雜物,仍有人居住,有水電。屋內文件收件人為債務人。系封房屋無增改建,無分管之停車位。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7月3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30208369號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本件標的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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