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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114年1月10日到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3001建號及3009建號已打通,房屋目前已搬空,停車位目前無償出借予第三人使用,無增建,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除車位部分因第三人非不爭執在查封前無權占有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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