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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於假扣押查封程序時,據佔用人即承租人在場自稱,其係自111年8月起承租,租期2年,嗣後於本院履勘程序,改稱租期係自111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另稱本屋無停車位,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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