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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0日、114年3月26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父在場,本件執行標的原為三層樓建物,頂樓(即4樓)為增建,屋內傢俱齊全,一、二樓有獨立之出入口,一樓至三樓及頂樓均有增建。據在場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與配偶、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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