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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的於查封時,第三人黃○○在場稱該屋現為第三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並稱該屋無增建,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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