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6
1210、1211、1212、1213建號建物均隔間出租,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連○廷在場稱均由債務人出租其使用,僅部分訂有書面契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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