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6.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債務人委請建設公司人員劉○○到場協助開門,據其稱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本件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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