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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民國114年9月30日函覆建物目前為第三人林○○雀基於租賃權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6月25日至124年6月25日。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第三人太○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雀就3372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 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仍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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