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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警員鎖匠未到場,因債務人在場而進入建物內,債務人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屋內一樓客廳有設置祖先牌位及神明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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