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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地號、595地號、1192地號、2414建號、2620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王O羚即債務人之股東在場陳稱,2414建號建物係由其婆婆居住使用,經檢視無增建,拍定後不點交;2620建號為車位,車位號碼為57號,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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