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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3165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另一債務人表示有出租他人,再由他分租給其他人,租期5年,無停車位,另系爭建物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係拍賣標的3165、4874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9月3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22739號函覆,經派員前往上開建物目前為分租套房,租客表示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故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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