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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9月25日現場履勘時,按鈴無人應門,經鎖匠開鎖入內,現場留有前案通知第三人賴O營之郵件,第三人賴億營於114年10月7日陳報由其居住使用,車位編號03、04、08、09、10亦由其使用,使用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26年6月30日止,用以抵償債務人對其所負之債務,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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