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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於執行測量增建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現出租予第三人,地政人員稱3樓(即941建號房屋本身)無增建,惟該屋頂樓(即6423臨時建號)有未登記建物(大門深鎖),債務人稱頂樓增建為父母親在使用,債務人不知詳細情況。第三人租客賴○○在場稱該屋(即3樓頂樓之增建)(即6423臨時建號)係多年前向債務人之父親承租,本件標的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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