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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111年11月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之配偶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開永和豆漿大王店使用,2、3樓作為辦公室及宿舍使用,並稱3樓有一間房間有漏水情形、未知是否為海砂屋或輻射屋。拍定後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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