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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查封時,現場有承租人曾○○在場稱該標的係其向債務人承租,該屋另有停車位,位於B1。另經承租人曾○○陳報租約,出租人為債務人,租賃期限至118年2月28日止,有承租人陳報租約影本及本件債權人會警查報現場房屋使用情形所附承租人陳報租約影本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4年12月10日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考。本件標的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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