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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7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總幹事表示房屋為債務人自住,未出租,未配賦車位,管理費每月1,578元,債務人自113年3月起迄今皆未繳納。債權人於同年月13日具狀陳報房屋出租予第三人陳○聿,租賃期間至114年11月13日,租金每月22,300元。因本件租約已屆期,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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