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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8建號、3397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8月6日、10月2日現場查封、勘測時,第三人即債務人父親蔡○貴稱在場房屋為債務人及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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