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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及114年2月7日至現場,債務人在場稱830及3945建號建物現出租予拓熙股份有限公司、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少林醫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泰萱商行。因租賃契約成立在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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