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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查封時,租客陳○○在場稱該屋係向債務人承租,原先簽立之租約時間已經忘記,現以每月新臺幣1萬5000元租金承租續住,屋內似無增建之情形,惟實際狀況,仍請投標人先行至現場查看。本件標的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占有使用,惟 經抵押權人聲請及本院除去前開租賃關係後拍賣,該除租命令送達債務人、第三人無聲明異議 而確定,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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