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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於114年11月24日到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含車位)現出租予第三人智能標達資訊有限公司使用。依其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租期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新臺幣12萬元。因第三人非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拍定後不點交。含停車位編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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