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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114年1月14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有增建,並表示本件標的建物部分均為自住未出租他人。坐落於同段994、1007地號土地,其中17‧7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即994地號土地),1437建號占用鄰地(994地號土地)部分,拍定後如有第三人主張拆屋還地,所涉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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