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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於115年2月3日現場執行時(電子查封係於114年12月15日),第三人文O玉在場陳稱房屋由其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自109年7月開始承租,最新一期租約係自115年1月起,租期一年至116年1月1日止等情。上開第三人與債務人於115年1月間所成立之新約屬本案電子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拍定後點交。含停車位編號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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