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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前案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執行時,經入內檢視,5332建號建物隔了8間房,在場鄰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且似有出租予他人。第三人吳○龍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故拍定後點交;惟倘前開命令經 撤銷或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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