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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於法院114年6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表示為自己及家人自住,拍定後點交。另據債務人表示有2個車位,編號110位於B1、編號89位於B2,惟前開所稱之停車位未於登記謄本內顯示,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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