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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民國115年4月7日查封筆錄及115年5月13日債權人陳報狀記載,經債權人向社區管理員確認,296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劉O方占有使用,債務人有一個位於B1編號278之平面機車停車位,以及一個位於B3編號56之平面汽車停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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