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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鎖匠無法開啟大門,故未進入裡面。嗣經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履勘時,仍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測量建物增建,因債務人在場而進入屋內,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本件係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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