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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本件於115年3月27日到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配偶在場稱房屋現由其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除陽台有鋼筋外露情形,房屋無增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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