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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不動產查封時,1926-2及1927-2地號為房屋屋前空地,1926-1及1927-1地號部分為房屋坐落部分為屋前空地,其餘土地均為房屋坐落部分,暫編1842建號房屋為本件兩造當事人之被繼承人所遺留空屋,有漏水之屋況,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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