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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3623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5年8月4日函覆,經詢問社區總經理,稱36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居住,編號95號停車位有第三人之車輛停放,社區無相關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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