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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4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朱平在場稱,11337建號建物現為其自行居住使用,位於B5編號32號之停車位目前出租予第三人賴○○使用,無書面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2,8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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