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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於本院會同債權人到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該標的現由其、其配偶及2個兒子自住,拍定後點交。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302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21,據債務人表示其停車位位於地下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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