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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本件建物於102年11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在場之承租人張O新在場表示該屋一樓及地下一樓係 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月31日止出租予其,3至5樓為套房出租他人;又於本案109年9月 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二樓至五樓有增建,六樓則全部增建,均與主建物內部相 通,即為15775建號,二樓至六樓已大部分拆除分隔間牆,地板磁磚及牆壁油漆已刨除,屋內留 有施工工具,一樓與二樓(含)以上不相通;另據債權人109年10月15日陳報狀陳報,債務人將 建物出租予齊O笙,租期自107年8月1日起至122年7月31日止,承租人再將建物轉租予趙O祖,租 期自108年12月5日起至111年12月4日止;債權人復於111年2月23日具狀陳報蕭0笙之夫復將1樓轉 租於楊先生(真實姓名不詳)以經營快餐便當店,租期不詳,惟前揭租賃契約均顯於查封後始簽 訂,該租賃契約違反查封效力不得對抗債權人,建物拍定後仍予點交。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 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本件拍賣標的2042-17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73年1月11日)商業 區,拍定人應自行考量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標的第15775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 賣,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 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 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 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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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