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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據查封筆錄及地政人員指稱,本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增建情形,有一停車位(編號:B2-35),惟該車位與本件不動產之配賦如何不明,請應買人自行向管理委員會查明是否屬實,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及編號之多少為由,爭執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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