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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111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管理員稱,房屋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應無車位;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940地號前曾經他案執行過,應為中庭之走道、基地等,為公設。嗣債權人陳報查封當日無人應門,經詢問大樓主委得知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自住使用中,該社區無發生非自然死亡、地震漏水等影響交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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